CBAM对出口适用范围行业产品三项设计特点事项要求
CBAM对出口适用范围行业产品三项设计特点事项要求
CBAM旨在针对进口至欧盟的特定高碳产品,如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等,基于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征收额外费用,被称为“碳关税”。此次简化法规,对中小企业而言,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CBAM考量了隐含排放的“实际值”,这表明向欧盟出口的企业的脱碳举措将降低CBAM的支付额度;
为进口CBAM商品而购置的CBAM证书价格,将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欧盟生产商所支付的价格一致;在欧盟境外支付的有效碳价将从调整中予以扣除,以避免双重定价。
在过渡期内,报告需涵盖原产国针对进口商品隐含排放应支付的碳价,并考虑任何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以供参考。
过渡期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年底结束。在此期间,申报人(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需在每季度末,申报该季度进口的CBAM货物所含的排放量,且无需缴纳财务调整费用,以便为最终系统的实施预留时间。
申报人应与所在国家的国家主管当局取得联系,加入CBAM过渡登记册,并通过该登记册提交CBAM季度报告。
第一份CBAM季度报告应在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报告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