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因其类似“碳关税”的属性,正逐步对全球贸易格局产生深远影响。自2023年10月1日进入过渡期以来,该机制对相关产品出口链条的合规要求已逐步显现。以下从实操角度梳理核心要点并优化表述,助力出口企业精准应对。 一、申报主体与操作流程 (一)欧盟境内进口商的资质获取 授权申请流程:欧盟进口商需向CBAM管理机构提交专项授权申请,获批后将获得唯一识别的CBAM账号,这是参与全流程申报的基础要件。 间接代理情形:若进口商未在欧盟设立实体,可委托成员国海关作为间接代表。经海关许可后,由代理方代为提交授权申请并完成报关流程。 (二)分阶段申报义务解析 过渡期(2023.10-2025年底):进口商需按季度向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报送进口货物数据,包括商品数量、碳排放量、碳价支付记录及生产主体基础信息,为后续监管提供初始数据支撑。 征收期(2026年起):每年5月底前需完成上一年度全量申报,内容涵盖进口产品数量、经第三方核查的碳排放数据,并同步履行CBAM证书购买与清缴义务,直接关联企业贸易成本。 二、国内出口企业的合规要点 (一)非直接申报的协作定位 国内出口企业无需直接向欧盟CBAM主管机构申报,但需配合欧盟进口商或其海关代理方提供数据。进口商通常会依据CBAM官方通讯模板,要求供应商(出口企业)提供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相关信息。 (二)全链条数据管理准备 碳排放数据采集:出口企业需建立分环节的碳足迹监测体系。以钢铁企业为例,需覆盖原材料采购、冶炼工艺、加工成型等全流程的碳排放数据,确保数据可追溯、可验证。 第三方核查配合:正式实施阶段,企业需配合欧盟认可的核查机构开展数据核验,要求原始记录完整留存,避免因数据缺失导致合规风险。 三、出口企业实操注意事项 (一)建立政策联动机制 若发现产品属于CBAM管控范围,出口企业需第一时间与进口商建立沟通通道,提醒其与所在国主管部门对接,确保进口方清晰掌握申报流程与政策红线。 (二)过渡期申报内容细化 过渡期虽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需完整填报三类核心信息: 主体信息:申报人与进口商的全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档案; 货物信息:商品数量、CN编码、原产地、生产设施名称等贸易属性数据; 碳足迹数据:直接碳排放、间接供应链碳排放及对应碳价信息,为正式征收期奠定数据基础。 (三)文件档案管理规范 根据CBAM实施细则的透明性原则,出口企业需将所有碳排放相关文件至少保存4年,建议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便申报人随时调取核验,规避事后审计风险。 四、管控范围演进与趋势预判 当前,CBAM的管控范围聚焦于六大核心行业:钢铁、铝制品、化肥、水泥、电力及氢气,企业可通过HS编码或CN编码核对产品归类。值得关注的是,欧盟计划在2025年底过渡期结束前评估扩围可能,潜在纳入领域包括有机化学品、聚合物等,并探索纳入间接排放核算及更多下游产品。按规划,2030年前CBAM将覆盖欧盟碳市场(EU-ETS)所有产品及相关行业50%以上的排放量。 建议出口企业:建立政策动态跟踪机制,提前布局碳足迹核算体系,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导入清洁能源等方式降低产品碳强度,以应对未来更严格的跨境碳监管要求。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常被称为“碳关税”,自2023年10月1日起进入实施过渡期,2026年1月1日起将正式全面实施。这一机制旨在确保进口至欧盟的产品所承担的碳排放成本,与欧盟本土生产的同类产品相当,以此避免“碳泄漏”现象,即防止企业因欧盟严格的碳排放政策,将高碳生产环节转移至环境政策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而后再将产品出口至欧盟。 钢铁行业作为碳排放密集型产业,在对欧盟出口时,需格外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产品范围与核算边界 (一)涵盖产品种类 CBAM的产品清单涵盖了多种钢铁产品,不仅包含常见的基础钢铁材料,如板材、管材、型材等,还延伸至钢铁制成品,像钢铁轨道材料、管件、钢铁零件等下游产品。钢铁企业必须依据欧盟公布的详细产品清单,精准判定自身出口产品是否处于CBAM的监管范畴,避免因产品界定不明,而导致合规风险。例如,若企业出口的是用于特定机械制造的定制化钢铁零部件,需仔细对照清单中的产品描述及对应的CN编码,确认其是否属于CBAM产品。 (二)核算边界确定 在核算碳排放时,CBAM以产品在欧盟生产为参照标准,要求计算“EUETS覆盖的所有生产环节的排放设施范围内”各环节的碳排放,并分摊至单位产品。对于钢铁产品而言,这意味着不仅要考量钢铁生产过程本身的直接排放,如高炉炼铁、转炉炼钢过程中产生的排放,还需涵盖生产投入前驱体(如铁矿石、焦炭等)所隐含的排放。举例来说,在计算钢材的隐含排放量时,需追溯铁矿石从开采、选矿、烧结直至成为炼铁原料过程中的碳排放,以及焦炭生产过程中的排放等。 二、碳排放数据管理 (一)数据监测与收集 从2023年10月1日过渡期开始,钢铁企业就需着手对出口欧盟产品的碳排放数据进行监测与收集。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监测体系,确定各个生产环节碳排放的监测点,运用专业的监测设备与技术,准确获取排放数据。对于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原材料使用量等关键数据,也要同步收集,因为这些数据是计算碳排放的重要依据。比如,通过安装在高炉、转炉等设备上的碳排放监测仪器,实时记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详细统计每批次铁矿石、煤炭等原材料的采购量与使用量。 (二)数据报告与保存 在过渡期内,申报人(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需按季度申报进口CBAM货物所含的排放量。钢铁企业作为出口商,要配合申报人,及时、准确地提供所需的碳排放数据及相关信息。数据报告应遵循欧盟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同时,根据实施细则附件iii透明性原则,出口商与数据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需保存至少4年,以备后续核查。例如,企业要妥善留存碳排放监测报告、能源消耗账单、原材料采购凭证等文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提供给申报人或欧盟主管部门。

自2023年10月1日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常被称为“碳关税”)正式落地执行。该机制初期聚焦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六大核心行业,据统计,此政策将对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3.2%产生影响。值得关注的是,欧盟已明确表示,自2026年1月起,CBAM的覆盖范畴将进一步拓展,逐步涵盖所有纳入欧盟碳市场的行业,并将间接碳排放也纳入考量范围。 目前,CBAM“碳关税”主要针对水泥、电力、化肥、氢气、钢铁和铝这六大类商品实施监管。具体而言,水泥品类包含白色硅酸盐水泥、矾土水泥等多种类型;钢铁涵盖了各类钢铁制品;铝制品则包括未锻轧铝、铝粉及片状粉末等不同形态的产品。 对于国内出口企业来说,在应对CBAM机制时需明确以下要求: 首先,国内出口企业无需直接向欧盟CBAM主管机关申报CBAM纳管产品。CBAM纳管产品的申报工作,由获得欧盟各国海关主管机关许可的CBAM授权申报人负责,这些申报人通常为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他们将在CBAM过渡登记系统中完成资料登记与申报。为顺利完成申报流程,CBAM授权申报人会要求产品供应商,即国内出口企业,参照CBAM官方通讯模板,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其次,为保障出口业务顺利开展,相关出口企业应提前做好内含碳排放量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报送准备工作,积极配合进口商完成填报任务。在过渡期内,企业需着重监测CBAM产品的碳排放情况,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并系统整理数据;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后,企业还需配合欧盟认可的核查员,对报告和数据进行严格核查。 国内出口企业需留意产品出口CBAM监管范围事项标准: 一是由进口商或其代理商主动与所在国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二是通过NCA系统注册CBMA账户; 三是在过渡期内,需完整填报CBAM报告要求的所有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本信息,包括申报人的详细信息以及进口商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是货物信息,涵盖货物数量、CN编码、产地、生产设施等概况; 第三部分是货物碳排放信息,涉及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碳价信息等关键数据。 此外,在过渡期内虽然无需提交材料,但根据实施细则附件III的透明性原则,出口商需妥善保存与数据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为4年,这些记录在必要时可能会被要求向申报人披露。

CBAM是碳边境调节机制也称为碳关税,是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并保护其工业竞争力而推出的一项政策。该机制要求进口到欧盟的商品根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向欧盟购买相应的碳排放证书。 简单来说,某些商品在生产时会释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商品进入欧盟关境时,需要向欧盟额外支付一笔款项,其数额与商品制造时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相关。 自2025年1月1日起,只有欧盟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接受用于计算CBAM商品的内嵌排放。对于复杂商品,只有在前驱物占产品总嵌入排放不到20%时才能使用默认值,并且要确保估算值低于内嵌排放总量的20%时才可使用估算值,包括默认值。 进口商需要报告产品的数量、相应每吨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若无法取得则按默认碳排放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支付的碳成本等。 企业需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监测和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准确记录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数据,以及原材料信息、产品制造步骤及碳排放计算参数等。 CBAM碳关税认证覆盖范围如下: 目前已确定覆盖的行业 钢铁行业:包括25类产品,如各类钢材、铁合金等,是欧盟进口涉CBAM产品中占比较高的行业。 水泥行业:有6类产品,像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等。 铝行业:共14类产品,包括电解铝、铝合金等。 化肥行业:涉及5类产品编码的化肥,如氮肥、磷肥、钾肥等。 电力行业:1类产品,主要是大型发电站和其他燃烧装置所生产的电力。 氢行业:1类产品,即用于工业或其他用途的氢气。 未来潜在扩大的行业范围 有机化学品行业:2025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补充delegatedacts的CBAM修订提案,建议将产品范围扩大至红磷、黄磷、五氧化二磷、氧化铝、氟化铝等化工产品,以及目前EUETS核心范围之外的有机化学品和化学品等。 塑料行业:同样在2025年1月欧盟委员会的提案中,建议将塑料纳入CBAM机制,包括用于生产化肥或铝的非金属原材料、矿物燃料生产的中间产品、塑料及其衍生产品等。 下游产品行业:如使用钢铁、铝、水泥、化肥、氢气和电力等作为原料的复杂商品,未来可能逐步被纳入。 根据CBAM法案规定,欧盟委员会需在过渡期结束前对产品适用范围进行衡量评估,其计划在2030年之前将CBAM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展至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涵盖的所有行业,包括化工、炼油、航空运输服务等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是为了应对碳泄漏,通过征收碳关税来调整部分进口商品(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气)的碳排放成本,以防止欧盟内外碳排放成本差异导致的贸易扭曲,也被称为碳边境税或碳关税。 CBAM全称为 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也被称作“碳关税”或“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指在实施国内严格气候政策的基础上,要求进口或出口的高碳产品缴纳或退还相应的税费或碳配额。目前,由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正式确立的碳关税制度,因此CBAM特指针对欧盟范围内的碳关税机制,是欧盟碳市场和碳定价机制的延伸。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过渡期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启动,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在此期间,进口商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按季度报告。 CBAM申报提交的碳排放数据不能直接用组织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的结果,而CBAM的碳含量的计算一般考虑的是工艺设施的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前体下料的生产排放。其中,钢铁、铝、电力、氢在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部分前驱物、若干铝中下游产品(如铝制容器、铝制管配件等)以及若干钢铁中下游产品(如螺钉和螺栓及相关产品)以直接排放为主;水泥、化肥产品则需同时考虑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cbam碳关税对企业申报填写规范需要注意事项流程: 1、报告期:由我们企业来制定,最短是一个季度,最长可以是一年。比如说一季度和二季度,我们一季度可以申报一季度的报告内容,那么在二季度,我们的报告就变成了上半年的报告内容。 2、报告声明:意思是“我申报的数据,我来承担全部责任,我来为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 3、地址:进口商的地址。 4、申报代表:有的企业或机构可能觉得自己对CBAM申报不太专业,那么就可以委托一个机构来进行申报。 5、主管部门:指的是欧盟成员国的主管部门。 6、备注:若有特殊需要说明的,可以在备注处标明。 7、商品碳排放的信息:按照商品的类别,申报商品的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的信息,这个在课程中有重点讲解。 8、生产企业的名称、企业地址:与前面的地址不同,这个地方应填写的是生产企业的名称和生产企业的地址(对于集成商来说,要把每个CBAM范围内的部件逐个申报)。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已于2023年10月1日进入过渡期,并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政策针对进口到欧盟的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等高碳产品,要求进口商申报碳排放数据,并支付相应碳费用,以平衡欧盟内外企业的碳成本,防止“碳泄漏”。 目前,CBAM涵盖范围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6个行业。根据规定,只要是生产地碳定价低于欧盟碳价的产品,一旦进口到欧盟关税区,就要购买CBAM凭证,补足其间的差额,因此,CBAM本质是为进口产品设立一个虚拟的碳定价机制。 cbam碳关税对企业过渡期后变化新增要求标准: 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进口商须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通过CBAM登记处履行申报义务,披露上一年度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及其所含的温室气体,并清缴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 货物仅可由授权的CBAM申报人进口到欧盟。CBAM以欧盟进口申报人为其管理对象,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第三国经营者决策及合规行为。 虽由进口商提供报告,但需生产企业填写标准的电子数据模板,向其提供工厂信息、工序和工艺路径、工厂的总排放量和分摊到产品的排放量等。 在过渡期内,所有产品都要报告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CBAM要求申报的产品的碳排放量,仅限于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过程(即企业的实际排放,只不过这些排放被分摊到产品身上),是“组织碳”而不是“产品碳”,不涉及上下游,也并非“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是欧盟出台的一项环境政策工具,旨在应对“碳泄漏(carbonleakage)”的风险,并促使非欧盟国家的生产企业使用更有效的技术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CBAM目前适用于以下行业:水泥、钢铁、铝、肥料、氢和电力。这些行业是欧盟根据特定标准,特别是考虑到这些行业的高碳泄漏风险以及高排放强度而选择。CBAM一旦完全实施,这些行业最终将占EUETS所涵盖的行业排放的50%以上。未来,CBAM可能会扩展到EUETS的其他行业。 CBAM将分阶段施行,具体如下: (一)过渡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在CBAM过渡阶段,作为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的报告申报者(reportingdeclarant)(“报告申报者”)承担信息报告义务,其应在每一季度末向欧盟报告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但无需购买和清缴CBAM证书,即无需为隐含碳排放支付费用。在过渡阶段,中国出口企业可能收到欧盟进口商的要求,要求其提供相关商品的隐含碳排放信息。 (二)正式实施阶段(2026年1月1日起) 自2026年1月1日起,CBAM进入正式实施阶段:(1)进口CBAM商品的欧盟进口商应向所在国家的主管部门注册成为CBAM授权申报商,并购买CBAM证书;(2)欧盟进口商应每年定期申报其进口的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并清缴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3)如果欧盟进口商能够证明CBAM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在第三国支付碳价,则相应金额可予以抵扣。 自2025年初,欧盟对CBAM引入几项更新,并且已发布CBAM修订提案来简化和加强CBAM,预计在过渡阶段结束前,CBAM会继续不时更新CBAM政策,并出台新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不断完善,预计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会在不远的将来发生变化。我们建议大型出口企业及时关注CBAM的更新,特别是关于碳关税的抵扣,以便在CBAM正式实施后协助欧盟进口商申请CBAM证书的扣减,从而提高国际贸易中自身出口产品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