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是欧盟出台的一项环境政策工具,旨在应对“碳泄漏(carbonleakage)”的风险,并促使非欧盟国家的生产企业使用更有效的技术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CBAM税负的计算公式为:CBAM税费=CBAM税率×碳排放量。其中CBAM税率=(EUETS碳价-出口国碳价);碳排放量=产品碳排放量-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需要注意的是:CBAM费用会根据欧盟与出口国之间的碳价差异而变化。进口商需要证明所进口货物的实际排放量和排放强度,才能按照实际排放量购买CBAM凭证。如果申报的实际排放强度无法被核实,将适用欧盟规定的默认排放值。 CBAM碳关税对申报行业实施流程征几个步骤规范标准: 第一,注册成为授权申报人:进口商需要向CBAM执行机构申请获得从事CBAM管控产品进口业务的资格,经批准后成为“授权申报人”(注册进口商)才能进口相关产品。 第二,申报:每年5月31日前,进口商须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第三,缴费:进口商需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向CBAM执行机构支付购买CBAM证书的费用。 第四,清缴:CBAM执行机构将对进口商申报的碳排放量和购买的CBAM证书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视为进口商完成CBAM证书的清缴义务。 第五,回购与注销: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时的支付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0%。若回购后,进口商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31日前清零。

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也被称为碳边境税或碳关税(carbonbordertax),旨在对进口到欧盟的高碳产品征收碳排放费用,确保其碳成本与欧盟本土产品相当,防止“碳泄漏”(即企业为规避高碳成本将生产转移至环保政策宽松的国家)。 CBAM碳关税填写度申报企业产品需要注意体系要求: 确认申报范围与主体 明确产品是否在CBAM范围内:CBAM涵盖的产品类别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等大类及相关子类,企业需确定自身出口到欧盟的产品是否属于其中。 确定申报主体责任:进口商通常是CBAM申报主体,需在欧盟设立并完成注册登记以获取唯一CBAM识别号。非欧盟生产商若拥有欧盟授权代表,也可由其代为申报,且申报前还需确认进口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准备准确的基础信息 产品详细信息:要准确填写产品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材质构成等。例如进口钢材时,需注明是热轧钢板、冷轧钢带等,并以准确的计量单位记录数量。 进口来源国信息:必须准确填报货物的进口来源国,这关系到碳排放特征及适用的碳成本标准评估。 核算碳排放数据 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核算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如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以及间接排放,像生产所用电力、蒸汽等带来的排放。欧盟为不同产品类别制定了特定排放因子,进口商需结合产品产量计算出产品碳排放量。 数据监测与记录:建立健全的碳排放监测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监测过程中,要使用准确的测量仪器和方法,如称重带、流量计、热量计等,来获取燃料和物料消耗量的数据。 默认值的使用:当无法获取实际数据时,可采用欧盟委员会提供的默认值,但应尽量使用实际监测数据以提高申报的准确性 欧盟委员会每隔5年需对CBAM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审查,企业应及时关注政策的更新和调整,确保申报活动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CBAM的全称是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译为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欧盟为实现其“Fitfor55”的气候目标而提出的一种关税机制,其目标是为建立一个公平的定价系统,以防止碳泄漏。因此,CBAM也被称为“欧盟碳关税”。 现阶段,CBAM清单涵盖6个行业的部分产品和前体材料:水泥、铝、化肥、钢铁、氢、电力(特指跨境电力)。例如,铝行业中的未锻轧铝、铝粉、铝丝、铝管等产品均在清单内(详细清单可在CBAM官网查询)。如果企业使用铝条来进一步加工成铝制结构体(如门窗及其框架等),那么铝条和最终铝制品都需计算排放量并填报CBAM表格。 CBAM的申报流程涉及多个步骤,包括核实产品是否在CBAM范围内、通过NCA系统注册账户、填写规定的表格等。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原材料及隐含碳排放量、生产步骤及碳排放计算参数等。此外,企业还需注意CBAM报告的修正规定,以及如何处理出口到欧盟后再加工的产品。 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口商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季度报告如下内容(第一次报告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前,可延期申报一个月):进口产品的数量、相应每吨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若无法取得则按默认碳排放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支付的碳成本。即在过渡期内,进口商仅需履行排放报告义务,欧盟在此期间,无需核查,不征收任何费用。 未来,根据EU-ETS第四阶段(2021-2030)的“碳泄漏”风险行业清单,燃料、食品、纺织服装、造纸、橡胶、药品、玻璃、陶瓷、其他金属等63个行业和子行业也将逐步纳入CBAM征收范围。因此,建议企业提前熟悉CBAM相关要求,并做好自身碳排放管理,提前规避可能的贸易风险。

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是欧盟出台的一项环境政策工具,旨在应对“碳泄漏(carbonleakage)”的风险,并促使非欧盟国家的生产企业使用更有效的技术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前适用范围 产品范围:包括钢铁及若干钢铁中下游产品,如螺钉和螺栓及相关产品;铝及若干铝中下游产品,如铝制容器、铝制管配件等;氢;水泥;化肥;电力。 排放范围:钢铁、铝、氢气仅核算直接排放(范围一);水泥、电力、化肥需核算直接排放(范围一)及在特定情况下核算间接排放(范围二),其中化肥行业还需核算氧化亚氮(N₂O)排放,铝行业还需核算全氟化碳(PFCs)排放 CBAM碳关税和产品碳足迹的异同之处需要注意事项要求: 从核算范围看CBAM的核算范围处于组织碳排放与产品碳足迹之间。其仅涵盖生产企业自身运营边界内生产装置的碳排放,以及边界外相关的原辅料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 而产品的下游排放,像产品使用阶段和生命周期结束阶段的排放,以及上游运输过程和其他进一步过程的排放,均不在CBAM核算范围内。 产品碳足迹核算的范围更广,通常会将产品从原材料获取、生产加工、运输分销、使用到最终废弃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都纳入考量,相比之下,CBAM核算范围较为局限。从计算逻辑看CBAM采用首先计算生产设施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随后把这些排放分摊到各个生产工序以及相应的产品之上。 产品碳足迹的计算逻辑较为多样,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可能采用不同方法。有些产品碳足迹计算会从原材料开采等最基础环节开始,逐步累加各个环节碳排放。

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是欧盟针对进口商品实施的碳排放定价政策。其核心是对非欧盟国家生产的商品,根据其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征收碳关税,以平衡欧盟内外商品的碳成本差异 CBAM碳关税认证对申报涵盖范围产品填写注册数据标准: 具体填写标准 企业基本信息: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所在国与城市、主要排放地经纬度等。 出口商品品类信息:填报数量、由CN代码识别的类型、原产国等信息。 原材料及碳排放信息:填写使用的原材料及隐含碳排放量,包括加工企业的直接排放数据、间接排放等。若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CBAM涵盖的产品作为前体产品,需按进口商要求填写前体相应数据信息。 产品制造步骤及参数:填写产品制造步骤及相应的碳排放计算参数,如涉及全厂产量、工序分摊等。填写完子表A-E后,需在“summary-products”中填写产品基本信息,剩余部分会根据前面的填写内容自动生成结果。 数据要求及计算方法 数据准确性:企业需提供准确、可追溯的数据,涵盖上述提到的各类信息,且数据的单位、监测方法等需符合欧盟要求。 计算方法:自2025年1月1日起,CBAM填报全面采用欧盟认可的碳核算方法,且必须基于实测值进行核算。 从2025年1月起,CBAM申报者可以通过CBAM注册登记平台申请“授权CBAM申报者”身份。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条件:申请者需具备欧盟境内设立的法人实体或委托间接海关代理人提交申请。申请者需熟悉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规则,并具备碳排放数据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能力。此外,新成立不足两年的申请者需要提供担保,以确保履行CBAM义务。 2、提交申请:申请者登录CBAM登记册,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碳排放数据的监测与报告计划等。提交申请后,申请者可通过CBAM登记册自助申报所需信息,在主管当局作出决定前可调整申请信息并说明理由。 3、审查与授权:申请提交后,由申请者设立所在的欧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企业资质、碳排放数据监测与报告计划的可行性等。审查通过后,申请者将获得“授权CBAM申报者”身份,可在欧盟关税区进口CBAM商品。 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欧盟关税区进口CBAM商品时,“授权CBAM申报者”身份将成为强制性要求。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也称为“碳关税”、“碳边境调节税”,是指严格实施碳减排政策的国家或地区,要求进口(出口)高碳产品时缴纳(返还)相应的税费或碳配额的碳关税制度,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过渡期持续至2025年底,2026年1月1日正式起征“碳关税”,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 目前,CBAM只针对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这六大行业(未来CBAM可能扩展其征收范围,属于ETS体系的其他碳排放行业的企业需持续关注后续动向),CBAM的核算范围不仅限于上述六大行业的直接碳排放,还包括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间接碳排放。具体来说,这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包装和运输等环节的碳排放情况。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全面的碳足迹评估和监测,以确保符合CBAM的要求。 CBAM碳关税对涵盖产品出口机制及证书购买实施标准: CBAM的运作机制 计算隐含碳排放: 进口商需申报商品生产过程中的 直接排放(如燃料燃烧)和 间接排放(如外购电力)。 碳排放量=商品数量×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基于出口国实际数据或欧盟默认值)。 购买CBAM证书: 进口商需按欧盟碳市场(EUETS)的每周平均碳价购买CBAM证书。 公式:应缴费用=碳排放量×(欧盟碳价-出口国碳价)。 若出口国已对商品征收碳税或参与碳交易,可抵扣相应费用。 与EUETS衔接: 2026—2034年,EUETS免费碳配额逐步取消,CBAM同步全面实施。 到2026年1月1日起,所有CBAM报告上的数据都必须经过欧盟授权的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审计,并签字、盖章。但是到底谁有资格给中国工厂来做认证呢?目前,欧盟没有公布有认证资格的机构名单,甚至连认证资格的申请流程和条件都没有公布。

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解决方案。欧盟长期以来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气候行动的领导者之一。2019年,欧盟在《欧洲绿色协议》中提出到2030年将其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相比1990年减少至少55%,并于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 随着欧盟提高其气候雄心,但只要许多非欧盟国家普遍采取不那么严格的气候政策,就存在所谓的“碳泄漏”风险。当总部位于欧盟的公司将碳密集型生产转移到气候政策不如欧盟严格的国家/地区时,或者当欧盟产品被碳密集型更高的进口产品所取代时,就会发生碳泄漏。因此为了应对碳泄漏的问题,碳边境调节机制应运而生。 cbam碳关税对涵盖出口范围申报碳核算数据追溯标准: 过渡期内,欧盟进口商和申报人需履行报告义务,详细上报进口产品的数量、碳排放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及相应的碳价信息,但不会被实际征税。 细分阶段:·2023年10月1日-2024年7月31日:企业可以使用欧盟公布的默认值进行碳排放量的估算和报告,为企业提供了初步的适应期和缓冲空间。 ·2024年8月1日起:企业需逐步转向使用实测值进行碳排放量的报告。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碳排放监测和核算体系,以确保能够准确、及时地提供符合欧盟要求的碳排放数据。 ·2025年1月1日起:所有报告均需采用欧盟认可的碳核算方法,且必须基于实测值进行。企业需要确保其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以应对欧盟的严格审核和监管。 在过渡期,CBAM涵盖产品范围包括:铝、水泥、电力、化肥、氢气、钢铁行业的产品,以及使用上述产品作为原料的复杂商品。其中,水泥、化肥、钢铁、铝和氢气需核算“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电力行业仅需核算直接排放。 到征税期,钢铁、铝、氢气和电力仅需核算直接排放;水泥和化肥行业则是核算“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