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涵盖行业排放核算双轨制规范标准
cbam碳关税对涵盖行业排放核算双轨制规范标准
随着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将于2026年进入收费阶段,部分涉及钢铁、铝等高碳排行业的进口商品,未来在进入欧盟市场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碳排放成本。
CBAM的碳税义务是通过购买与排放量等额的电子证书来履行的,这是一个独立于海关、由授权申报人直接与主管当局和中央平台进行年度结算的流程。海关在其中的角色主要是验证申报人身份和传递进口数据,而非征收款项,如果进口商未获授权,海关会拒绝放行货物。
1、实际排放:境外生产商可自愿向欧盟委员会注册其工厂,并按照法规附件IV的方法计算实际排放,再经认可的核查机构(附件VI)核查。此数据可被授权CBAM申报人用于申报,并可用于抵扣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附件I)。
2、默认值:若无法提供经核查的实际排放数据,则必须使用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或行业默认值。此方法下,无法申请碳价抵扣。
4、微量豁免(DeMinimis):这是一个重要的简化机制。法规新增的附件VII规定,单个进口商在一个自然年内进口的CBAM商品总净重不超过50吨的,可以豁免所有CBAM义务,只需在海关申报时声明豁免即可。这大大减轻了小型进口商的负担。
5、价格与清缴机制:CBAM证书的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碳价挂钩,每周计算并公布。进口商需在每年9月30日前,清缴与上一年度申报排放量相等的证书。证书有有效期,未清缴的证书将在次年11月1日被无偿取消。
6、审查与处罚:欧盟委员会(审查申报)和成员国主管当局(执行处罚)共同负责监管。对于未足额清缴证书的行为,罚款与EUETS的超额排放罚款一致(当前约为100欧元/吨CO₂)。对于非授权申报人擅自进口的行为,罚款将是前述罚款的3至5倍。同时,法规设定了针对“分拆进口”等规避行为的调查和反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