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钢铁行业出口核算碳排放指南事项

cbam碳关税对钢铁行业出口核算碳排放指南事项

2026-05-06 136次

  2025年12月,欧盟发布《CBAM扩展计划》,宣布2026年后逐步纳入汽车零部件、合成氨、塑料等下游产品,覆盖范围较初始版本扩大40%。过渡期内最后一次申报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未按要求提交数据的企业将被限制2026年欧盟市场准入资格。

  钢铁产品碳排放核算需覆盖“从摇篮到大门”的全生产流程,包括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两类。直接排放来源于燃料燃烧(如高炉煤气燃烧)和工艺过程(如生铁冶炼的CO₂释放),间接排放则针对外购电力、蒸汽等能源消耗产生的隐含碳。中国钢铁企业需特别注意,2025年实施的《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新增对废钢预处理、轧钢加热炉等环节的排放因子要求,与欧盟标准的差异率需控制在5%以内。

  核算标准采用“双轨制”:欧盟境内企业需符合ISO14064-1:2025版要求,第三国企业可选用GHGProtocol范围1/2核算框架,但需额外提供方法学差异说明。对于长流程钢铁企业(高炉-转炉路径),推荐使用物料平衡法计算工艺排放,公式为E=(原料碳输入总量-产品碳输出总量)×44/12,其中原料碳输入需包含焦炭、煤粉等还原剂含碳量。

  数据来源需满足“可追溯、可验证”原则:直接排放优先采用连续监测系统(CEMS)实时数据,间接排放需提供电力供应商出具的碳排放强度证明。中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按0.5703tCO₂e/MWh执行,企业若采购绿电,需提供可再生能源证书(REC)或购电协议(PPA)作为抵扣依据,单个证书对应减排量不得超过实际消费量的30%。

  数据真实性是CBAM合规的核心红线。欧盟委员会2025年合规报告显示,38%的不合规案例涉及使用默认排放因子替代实测数据,其中钢铁行业占比达62%。企业需建立“生产日志-排放监测-数据审核”三级管控体系,关键工序(如高炉、烧结)的排放数据需保留原始记录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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