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适用行业核算范围申报规则细化标准

cbam碳关税对适用行业核算范围申报规则细化标准

2026-06-10 265次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Regulation(EU)2023/956)正式进入征收期,历经2023—2025年过渡阶段后,叠加2025年修订法规(Regulation(EU)2025/2083)与2026年实施细则更新,CBAM对中国输欧产品的合规要求已形成全新框架。从核算范围扩容到申报规则细化,从碳价抵扣规范到处罚机制升级,新规全方位重塑高碳产品出口逻辑,成为中国制造业对接欧盟市场必须跨越的“绿色门槛”。

  2025年修订案对申报周期、购证时间、截止节点作出重大调整,形成“申报—核算—购证—核验”闭环,2026年作为正式征收首年,过渡期缓冲与新规要求并行,需精准把握时间窗口。

  (一)核心时间节点(2026—2027年)

  2026年1月1日:正式征收期启动,全年暂缓购买CBAM证书,仅需完成排放量申报;

  2027年2月1日:证书销售正式启动,进口商需一次性购买覆盖2026年全年排放量的证书;

  2027年9月30日:2026年度CBAM申报与证书清缴最终截止日(过渡期原5月31日延后);

  2028年起:转为季度申报,逐步缩短至2个月申报周期,强化常态化监管。

  (二)申报主体与内容要求

  申报主体:欧盟进口商(非欧盟出口企业,但需配合提供排放数据);

  核心申报内容:产品CN代码、数量、隐含排放量、生产国、能源消耗数据、第三方核查报告、已支付碳价凭证(如有)。

  (三)碳价抵扣规则明确,国际信用有限开放

  2026年5月欧盟发布实施条例草案,明确第三国已支付碳价可抵扣CBAM证书费用,核心规则包括:

  抵扣范围:仅认可出口国强制碳定价机制(如中国全国碳市场)支付的碳价,自愿减排(VCS、GS等)暂不认可;

  国际碳信用:允许《巴黎协定》第6条(Article6)合规信用抵扣,上限为总排放量的10%;

  核查要求:抵扣凭证需经欧盟认可机构核验,确保碳价真实、无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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