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核算边界钢铁出口碳申报填报规范与数据管控要点

CBAM核算边界钢铁出口碳申报填报规范与数据管控要点

2026-09-07 107次

  CBAM法定申报义务主体为欧盟授权CBAM申报人(进口商或其海关代表),中方国内生产商不需要直接登录欧盟系统提交报告,但绝大多数填报核心数据,必须由国内钢厂完整输出、留存备查。

  欧盟进口商在系统填报时,所有钢铁产品的生产装置信息、生产工艺路线、单位产品直接碳排放、前体物料来源与嵌套排放、原产国已缴纳碳价等关键信息,均依赖中方企业提供原始台账与佐证材料。若中方提供的数据缺失、逻辑矛盾,欧盟申报人只能启用欧盟公布的国别默认值,正式期默认值会逐年叠加惩罚系数,2026年上浮10%,2027年上浮20%,2028年及以后上浮30%,钢铁产品碳成本将显著抬升。

  钢铁CBAM申报,除烧结矿以外,仅填报Scope1直接排放,即燃料燃烧排放与工业工艺过程排放,外购电力、蒸汽产生的Scope2间接排放不纳入填报范围,厂外运输排放现阶段无需计入产品隐含碳。

  1、划定正确的生产系统边界

  填报前必须明确生产路线,CBAM把钢铁生产划分为三大主流工艺路线:BF‑BOF高炉‑转炉路线、废钢电弧炉Scrap‑EAF路线、DRI直接还原‑电弧炉路线,申报表必须明确勾选对应生产路线,混合配料生产的钢厂,要按照投料占比划分路线占比,留存配料记录作为佐证,不能随意选择基准值对应的工艺类型。

  核算边界包含:烧结、球团、高炉炼铁、转炉/电炉炼钢、热轧核心冶炼工序;后续冷轧、喷涂、剪切等深加工环节,不属于CBAM钢铁排放核算边界,该部分能耗与排放禁止计入填报的产品隐含碳排放,这是钢铁企业高频填报错误点。

  上游前体物料嵌套碳必须填报:焦炭、烧结矿、DRI直接还原铁、生铁等外购前驱材料,其自带的隐含碳排放,需要纳入成品钢铁的总隐含碳计算。本厂自产自用前体物料,只统计最终外销成品,内部流转半成品禁止重复计算,避免重复填报放大排放数值。

  2、申报表排放核心字段填写说明

  1.单位产品特定隐含碳排放(tCO₂e/吨产品):钢铁填报核心指标,区分不同生产装置、不同工艺路线分别填报,不能全厂平均分摊。

  2.总隐含CO₂当量排放:=申报批次产品净重×单位产品特定隐含碳排放。

  3.数据来源标识:如实勾选:①经过第三方核查的实际监测计算值;②欧盟官方公布默认值;③混合模式(明确哪些工序用实际值,哪些前体物料使用默认值)。正式期使用实际值申报,必须随报告附上符合欧盟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核查文件编号,无核查文件会直接驳回申报。

  4.原产国已支付碳价抵扣项:如果该生产装置在国内已经缴纳碳相关成本,需要填报已缴纳碳价金额、覆盖排放吨数,提供缴费凭证,该部分可以在CBAM义务中做对应抵扣,不可空填或者随意估算抵扣金额。

  CBAM正式征管时代,钢铁出口的合规已经延伸至工厂内部MRV管理层面,不再只是外贸端通关文件工作。很多企业认为“可以一直使用默认值申报”,但惩罚性溢价持续抬升碳成本,长期会削弱我国钢材在欧盟市场价格竞争力。

  对于国内钢铁企业而言,不能把CBAM填报完全交给海外客户,要主动掌握填报规则、核算边界,规范梳理装置、工艺、物料、碳排放台账,区分实测值、默认值、混合模式的适用场景,减少申报驳回风险,控制碳关税成本,保障对欧钢铁贸易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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