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涵盖产品出口是否适用退回货物规范
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涵盖产品出口是否适用退回货物规范
CBAM最初将适用于某些商品和选定的前体的进口,这些商品的生产是碳密集型的,且存在最大的碳泄漏风险: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随着范围的扩大,CBAM最终将在完全实施时捕获ETS覆盖部门超过50%的排放。过渡期的目标是为所有利益相关者(进口商、生产商和当局)提供一个试点和学习期,并收集有关内嵌排放的有用信息,以完善明确期限的方法。
1、退运货物是《欧盟海关法典》(第952/2013号条例(EU))第203条定义的货物。退运货物是指放行供自由流通并享受免税的货物,因为它们之前是欧盟货物,或者因为它们最初作为欧盟货物出口,或者因为它们之前放行供自由流通,并且因为它们满足某些条件(例如,它们在之前出口后三年内放行供自由流通)。海关立法规定了这些货物符合退运货物的条件,主管海关当局在货物申报在欧盟自由流通时会评估这些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2、在过渡期内,CBAM报告义务不适用于《欧盟海关法典》第203条定义的退回货物。因此,这些货物的内含排放量无需纳入CBAM季度报告。然而,对于《欧盟海关法典》第205条定义的退回货物,报告义务并不免除。第205条适用于进料加工后再出口的退运货物。
3、在确定期限内,申报人必须在年度CBAM货物申报中报告《欧盟海关法典》第203条定义的退回货物,但必须将这些货物的内含排放总量输入"零"。对于《欧盟海关法典》第205条定义的退运货物,申报人必须像其他进口CBAM货物一样申报内含排放量。
4、上述关于"退回货物"的规定仅适用于非欧盟原产货物。反之,对于原产于欧盟(根据原产地规则)的货物在退回欧盟时,则不适用碳边境调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