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覆盖出口产品嵌入式排放的计算碳排放清单
CBAM碳关税对覆盖出口产品嵌入式排放的计算碳排放清单
CBAM适用于欧盟27国、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以外的所有国家。
商品种类覆盖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六大行业,出口商需要依据CN/HS编码查询CBAM清单,目前清单包含了749个商品,未列出的产品不属于CBAM的范围。CBAM还将商品分为简单商品和复杂商品,复杂商品(如螺钉、螺栓等进一步加工产品)需要计入“前体”材料的隐含碳排放。
在温室气体核算方面,CBAM不仅核算二氧化碳排放,对于化肥和铝行业还需要核算氧化亚氮(N2O)和全氟化碳(PFCs)。(注:铝行业涉及PFC,其他行业有半导体制造业、制冷和空调行业、汽车制造业、化学和涂料行业,暂不包括在CBAM范围内)
欧盟的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报告流程要求得到授权的申报人(即通常的进口商或其代理)向欧盟CBAM的主管机构(如国家主管机关)提交报告。在此过程中,申报人需首先登录欧盟过渡期登记系统(CBAMTransitionalRegistry),并准确填写相关报告。
尽管报告的编制和提交责任主要由授权的申报人(即进口商)承担,但实际操作中,产品供应商(即出口企业)往往被要求提供关键的碳排放数据。
1.货物的嵌入式排放量应按照附件四规定的方法计算。对于附件二所列货物,只应计算和考虑直接排放量。
2.非电力货物的嵌入式排放量应根据附件四第2点和第3点规定的方法,根据实际排放量确定。在无法充分确定实际排放量的情况下,以及在间接排放量的情况下,应按照附件四第4.1段所列方法参照缺省值确定嵌入排放量。
3.进口电力中的嵌入式排放量应按照附件四第4.2条所列方法参照默认值确定,除非经授权的碳纤维管理申报人证明符合根据附件四第5点所列实际排放量确定嵌入式排放量的标准。
4.嵌入式间接排放量应按照附件四第4.3条所列方法和根据本条第7款通过的执行法案中进一步规定的方法计算,除非经授权的碳氧化合物申报者证明,符合根据附件四第6点所列实际排放量确定嵌入式排放量的标准。
5.获授权的碳氧化合物申报人应根据附件五规定的要求,保存计算嵌入式排放所需信息的记录。这些记录应足够详细,以便根据第八条和附件六经第十八条认证的核查人能够核实嵌入的排放量,并使委员会和主管当局能够根据第十九条第(2)款审查《碳污染管理公约》的宣布。
6.获授权的Cbam申报人应保存第5款所述信息的记录,包括核查人的报告,直至提交Cbam申报年度或本应提交的第四年年底。
因此,为了保障出口流程的顺畅无阻,出口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与进口方保持密切沟通与协作,以确保能及时提供所需的碳排放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