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申报覆盖行业产品排放量交易规则要求
CBAM碳关税申报覆盖行业产品排放量交易规则要求
CBAM报告具有定期性和时效性,企业应充分了解每个报告周期的具体时间安排,提前进行规划,以合理分配时间,确保按时完成报告任务,避免因延误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过渡期内,CBAM授权申报人(即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CBAM报告。
CBAM草案细则已明确,首批纳入的行业包括水泥、钢铁、电力、铝和化肥,同时设定了过渡期(2023-2025)。在过渡期内,这些行业的进口商无需支付额外费用,但需提供详细的进口产品信息,包括数量、进口国、直接碳排放量和间接排放等,以及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格。过渡期结束后,进口商将需要为其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支付费用,未来欧盟也可能会扩大CBAM施行的行业范围。
CBAM整体时间进度安排如表1,2023年10月开始过渡期,2026年正式开始征收费用,同时欧盟碳市场配套了免费配额逐步削减计划(如图3)。在过渡期结束前,欧盟委员会将评估是否将CBAM纳入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其他有碳泄露风险的产品,包括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同时,欧盟将评估间接排放的计算方法和纳入更多下游产品的可能性。
(1)申报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进口商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2)回购注销。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时的支付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3。若回购后,进口商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1日前清零;
(3)处罚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约或伪造数据,则进口商(即申报人)将受到处罚,需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且根据上一年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的3~5倍缴纳罚款;
(4)二次交易。政策中提出,应允许经授权申报人转售一部分多余的证书,但暂未明确对应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