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涵盖出口产品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申报标准
CBAM碳关税对涵盖出口产品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申报标准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俗称“碳关税”,以下简称“CBAM”)已于2023年5月17日完成立法程序正式生效,成为全球首个“碳关税”法案。作为全球首个对进口商品碳含量征税的立法,该法规将对全球贸易产生深远影响,碳关税也成为发达国家遏制我国发展和崛起的新工具。
CBAM立法进程中对产品范围和排放类型做了几次调整,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该行业是否是碳排放大户,二是是否有较高的碳泄漏风险,三是平衡碳排放计算的复杂性和行政管理的难度。
2021年CBAM最初提案时纳入了钢铁、水泥、化肥、铝和电力五个行业,只计算直接排放。2022年6月“一读”阶段,欧洲议会希望增加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有的成员国还希望将CBAM扩展至包括间接排放,即制造商使用的电力、供暖或制冷产生的排放。2022年12月,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达成统一协议,确定了水泥、铝、化肥、电力生产、氢气、钢铁六大行业,但在部分产品中还考虑了产品的前体和下游产品。
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CBAM的生效法案和过渡期《实施细则》是以欧盟内进口商或授权申报人为其管辖主体,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第三国出口商及经营者的经营决策及合规方式,通过供应链将CBAM的要求和影响传导于商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报告义务主体是欧盟企业或授权申报人,但是信息肯定是由出口企业来准备。
报告的提交和修改:授权申报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在欧盟委员会建立的CBAM过渡注册系统中,提交当季度的CBAM报告,如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授权申报人可以修改并重新提交报告,考虑到过渡期初始的准备不足,欧盟委员会允许授权申报人可以在第三期CBAM报告的截止日期前,修改前两个报告期的CBAM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