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申报企业碳含量的计算范围三部分标准

CBAM碳关税对申报企业碳含量的计算范围三部分标准

2024-12-18 98次

    CBAM碳含量的计算及申报范围与ISO14067碳足迹标准存在差异,并且在CBAM的不同实施阶段,核算范围亦有所不同。

    过渡期:除电力行业外,水泥、钢铁、铝等行业均需统计、核算产品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征税期:水泥与化肥行业需统计核算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钢铁、铝、氢和电力四个行业仅需统计核算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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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BAM需要计算的碳排放量共有三部分:(1)直接排放;(2)间接排放;(3)前驱体隐含排放。

    (1)直接排放:包括装置的燃烧和过程排放,但也包括装置消耗的热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如果装置从相邻装置或区域供热网络接收热量。(除直接监测方法外,对于化石燃料一般使用含碳量和热值进行转换,相关参数可使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或使用CBAM给出的参考值。对于工业过程排放,若无其他监测方式,可按照含碳量,使用质量平衡法折算。)

    (2)间接排放:包括与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有关的排放。如果装置本身产生电力,则在发电过程中消耗的燃料计入装置的直接排放。但是,电力生产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生产过程,即这些直接排放不属于该装置生产的任何商品的直接排放。(对于钢、铝产品,外购电力碳排放不纳入计算,但需要单独披露。)

    (3)前驱体隐含排放:如果最终产品属于“复杂产品”,则应将特定前驱体产品的隐含排放添加到此“复杂产品的”碳排放中。前驱体隐含排放需要“重复递归”。

    (对于钢铁产品,前驱体指烧结矿、生铁、铁合金、直接还原铁、粗钢以及其他钢铁产品。对于铝,前驱体指未锻轧铝、其他铝制品。该部分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数据,或使用缺省值,缺省值在2024年7月31日前不限,之后使用缺省值计算出的碳排放不能超过总碳排放的20%。缺省值优先级:1)政府公开发布数据;2)行业协会数据;3)欧盟发布的缺省值,可能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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