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范围产品申报制度范围三个方面要求
CBAM碳关税对范围产品申报制度范围三个方面要求
全球气候危机已开始直接影响经济规则。2023年欧盟通过的CBAM法案,标志着全球首个“碳关税”机制落地。过渡期内,出口欧盟的钢铁、铝、化肥等产品需申报碳排放数据;2026年后,企业需为每吨碳排放支付与欧盟碳价挂钩的费用。
(a)CBAM涵盖产品的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需在CBAM注册系统中注册,由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授权为“授权申报商”,购买CBAM证书(即指产品隐含碳排放量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的电子证书)。证书的价格将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配额的每周平均收盘价计算,以欧元/吨二氧化碳排放量表示;
(b)授权申报商自2027年起应于每年5月31日前申报其上一日历年(即首年为2026年进行申报)关于每类进口产品的总量、所嵌入的隐含碳排放总量、清缴的CBAM证书总数、获认证的核查员出具的核查报告副本(前述清缴即指用CBAM证书抵消进口产品中已申报的隐含碳排放量或抵消应申报的隐含碳排放量)。涉及(EU)952/2013号条例第256条(Inwardprocessing)的产品与涉及第259条(Outwardprocessing)的附件1所列产品,也需要按CBAM法规定对排放量进行申报;
(c)如果授权申报商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已在原产国有效支付了碳价,则可申报要求减少需清缴的CBAM证书数量(应考虑该国可能导致碳价降低的任何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CBAM可能涉及到各类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包装和物流运输等环节,这对于申报人的碳排放量监测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位于生产链条中间环节的企业也可能会涉及到应下游供应商的要求,需提供产品生产过程所产生的碳排放的数据。因此,在华企业需要建立碳排放数据收集和层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