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出口企业需留意产品出口CBAM监管范围事项标准
国内出口企业需留意产品出口CBAM监管范围事项标准
自2023年10月1日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常被称为“碳关税”)正式落地执行。该机制初期聚焦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六大核心行业,据统计,此政策将对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3.2%产生影响。值得关注的是,欧盟已明确表示,自2026年1月起,CBAM的覆盖范畴将进一步拓展,逐步涵盖所有纳入欧盟碳市场的行业,并将间接碳排放也纳入考量范围。
目前,CBAM“碳关税”主要针对水泥、电力、化肥、氢气、钢铁和铝这六大类商品实施监管。具体而言,水泥品类包含白色硅酸盐水泥、矾土水泥等多种类型;钢铁涵盖了各类钢铁制品;铝制品则包括未锻轧铝、铝粉及片状粉末等不同形态的产品。
对于国内出口企业来说,在应对CBAM机制时需明确以下要求:
首先,国内出口企业无需直接向欧盟CBAM主管机关申报CBAM纳管产品。CBAM纳管产品的申报工作,由获得欧盟各国海关主管机关许可的CBAM授权申报人负责,这些申报人通常为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他们将在CBAM过渡登记系统中完成资料登记与申报。为顺利完成申报流程,CBAM授权申报人会要求产品供应商,即国内出口企业,参照CBAM官方通讯模板,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其次,为保障出口业务顺利开展,相关出口企业应提前做好内含碳排放量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报送准备工作,积极配合进口商完成填报任务。在过渡期内,企业需着重监测CBAM产品的碳排放情况,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并系统整理数据;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后,企业还需配合欧盟认可的核查员,对报告和数据进行严格核查。
一是由进口商或其代理商主动与所在国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二是通过NCA系统注册CBMA账户;
三是在过渡期内,需完整填报CBAM报告要求的所有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本信息,包括申报人的详细信息以及进口商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是货物信息,涵盖货物数量、CN编码、产地、生产设施等概况;
第三部分是货物碳排放信息,涉及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碳价信息等关键数据。
此外,在过渡期内虽然无需提交材料,但根据实施细则附件III的透明性原则,出口商需妥善保存与数据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为4年,这些记录在必要时可能会被要求向申报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