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涵盖产品进口关税证书申请规范要求

CBAM碳关税对涵盖产品进口关税证书申请规范要求

2024-05-06 24次

    作为全球首个碳关税制度,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即将于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过渡期持续至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碳关税”,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

    CBAM在初期仅覆盖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6个行业相关产品。但CBAM法案明确,欧盟委员会应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就CBAM的产品适用范围进行衡量评估,并可能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未来可能会延伸到更多行业。

    申报人必须确保每个季度末账户内CBAM证书的数量不低于该年度进口货物所含碳排放量的80%,并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CBAM证书的清缴,即“碳关税”履约。未按时足额缴纳CBAM证书将受到处罚。

    每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将对申报人账户内上一年度购买并保留的CBAM证书进行注销,且不予任何补偿。对于账户多余的CBAM证书,欧盟委员会设立了回购机制。申报人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可提出CBAM证书回购申请,回购证书数量最多不超过上一年购买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回购价格为购买证书时支付的价格。

    进口产品无需在进口环节就缴纳CBAM证书,只需要在第二年的1-5月期间进行统一结算。

    货物进口时间与CBAM证书购买时间必然会存在时间差,如何与CBAM申报人良性沟通并合理安排CBAM证书购入时间点将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CBAM证书的交易只能在进口商和CBAM主管部门之间进行。

    嵌入排放量的确定方法选择

    根据通过测量系统获得的活动数据和实验室分析的计算系数或标准值,确定源流的排放量;

    通过连续测量烟气中相关温室气体的浓度和烟气流量来确定排放源的排放量。

    2024年12月31日前确定嵌入排放量的三种监测、报告方式 生产所在地的碳定价政策,或生产所在地的强制排放监测计划,或包括可经认可的核查机构进行的核查的排放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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