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罗列申报产品管制范围内隐含排放量流程
CBAM碳关税对罗列申报产品管制范围内隐含排放量流程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规,即全球首个“碳关税”开始实施。到2025年为过渡期,从2026年至2034年间逐步全面实施。按照新规,欧盟将对从境外进口的钢铁、铝、水泥和化肥额外征税。欧盟进口商开始必须报告相关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2026年1月1日起,进口商必须购买排放证书,其价格基于在欧盟境内生产这些商品时所需支付的碳价来制定。
CBAM罗列了其规范的原产于第三国的货物,涵盖钢铁、铝、水泥、化肥、化工(氢)、电力等6大门类的多种产品。
至于相关上下游产品是否会受到CBAM的影响,从附件1所列的产品类型来看,部分前体(例如铁、铬铁、镍铁、高岭土和其他高岭土等)和部分下游产品(例如钢铁螺钉和螺栓)将会受到影响。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相关上下游产品均会受到影响,除了CBAM附件1所列的产品外,其他产品(比如就汽车行业而言,汽车零配件)目前并不在CBAM直接管制范围内。
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申报人门户是向CBAM申报申报人提供的界面,用于提交和管理CBAM过渡登记处的季度报告。CBAM法规将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适用,不进行财务调整,随后是一段过渡期,直到2026年1月1日。在此期间,属于CBAM范围内的商品进口商只需报告其进口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且不会进行财务调整。进口商必须每季度报告一个日历年度上一季度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量,申报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以及在国外实际支付的任何碳价格。此仅供报告的流程将适用于2025年底,最后一份cbam2025年第四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报告将于2026年1月31日提交。
报告可以在CBAM申报人门户中开始(例如,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可以在2024年1月1日开始)。在欧盟成员国设立的任何CBAM货物进口商都有责任在CBAM申报门户网站上提交报告。根据实施条例(2023年8月17日)第2条的定义,CBAM报告可以由以下人员之一提交:(a)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自己提交货物自由流通的海关申报单的进口商;(b)根据法规(EU)No952/2013第182(1)条授权提交海关申报单的人,他宣布货物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