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过渡期涵盖企业申报人需要注意事项
CBAM碳关税对过渡期涵盖企业申报人需要注意事项
近年来,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推出了碳关税(CBAM)政策。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CBAM的过渡期,这一阶段对我国出口企业至关重要。
在过渡阶段,实施细则在计算进口货物排放量的数值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在实施的第一年,企业可以选择三种方式进行报告:根据新方法(欧盟方法)进行全面报告;根据等效的第三国国家体系进行报告;根据参考值进行报告。从2025年1月1日起,只接受欧盟方法。
CBAM最初适用于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等碳密集型生产和碳泄漏风险最大的某些货物和选定前体的进口。
1.每位报告申报人应根据本法规附件三规定的数据,提供经营者可传达的有关CBAM报告所涉及季度内进口的(EU)2023/956法规附件一所列商品的以下信息:
(A)进口货物的数量,电力以兆瓦时表示,其他货物以吨表示;
(二)近年来,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推出了碳关税(CBAM)政策。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CBAM的过渡期,这一阶段对我国出口企业至关重要。
在过渡阶段,实施细则在计算进口货物排放量的数值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在实施的第一年,企业可以选择三种方式进行报告:根据新方法(欧盟方法)进行全面报告;根据等效的第三国国家体系进行报告;根据参考值进行报告。从2025年1月1日起,只接受欧盟方法。
通过CN代码识别的货物类型。
2.各报告申报人应在CBAM报告中提供有关本法规附件一所列(EU)2023/956法规附件一所列货物的嵌入式排放的以下信息:
(A)进口货物的原产国;
(二)生产货物的设施,通过以下数据识别:
(1)该地点适用的联合国贸易和运输地点代码(UN/LOCODE);
(2)该设施的公司名称、设施地址及其英文文本;
(3)设施主要排放源的地理坐标;
(C)本法规附件二第3节所定义所使用的生产路线,该路线应反映用于生产货物的技术,以及附件四第2节所定义的选定生产路线的具体参数信息,用于确定嵌入式直接排放;
(四)货物的特定隐含直接排放量,应按照本法规附件三第F节和第G节的规定,通过将生产过程的归因直接排放量转化为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货物特定排放量来确定;
(五)本法规附件四第2节所述的对货物嵌入式排放有影响的报告要求;
(F)对于进口电力,申报人应当申报以下信息:
(1)按照本条例附件三D节确定的用于电力的排放因子,以每MWh(兆瓦时)吨CO2e表示;
(2)按照本条例附件三D节确定的电力排放因子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或方法;
(G)对于钢铁产品,如果已知,则为生产特定批次原材料的特定钢厂的识别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