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出口产品授权证书申报隐含碳排放事项

CBAM碳关税对出口产品授权证书申报隐含碳排放事项

2024-08-07 188次

    CBAM全称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也被称为碳边境税或碳关税(carbonbordertax),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

    CBAM的适用范围对标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已纳入的行业,在航运业纳入ETS后,其覆盖的行业包括燃料燃烧(电力)、炼油、钢铁、焦炭、金属矿砂、铝、有色金属、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矿棉、石膏、造纸、部分化学品、温室气体捕获、民航、航运等。CBAM首先涵盖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气的进口。

    CBAM碳关税对出口产品授权证书申报隐含碳排放事项:

    根据条例第21条和22条,授权申报商在完成申报后,应对CBAM证书进行清缴,CBAM证书的周度价格由欧洲委员会确定(基于拍卖平台上每周EUETS配额平均收盘价)。与申报程序相似,授权申报商应在自2027年(对2026年进口商品进行申报)起,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CBAM证书的清缴,并保证每季度末CBAM注册系统账户中证书数量不少于该年度已进口商品80%的隐含碳排放量。

    CBAM支持“以在他国支付的碳价抵消部分CBAM成本”

    CBAM授权申报商可以在CBAM申报中要求减少要交出的CBAM证书的数量,以考虑到在原产国为所申报的隐含碳排放已支付的碳价。仅当已在原产国有效支付碳价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减少该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该国可能导致碳价降低的任何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考虑到CBAM对象是出口商品,而碳配额的对象是企业,如需抵消部分碳配额,会涉及到国际通用性问题和“碳会计问题”,国内相关业务还有较大发展空间。同时,相较于欧盟碳价,我国碳价偏低,预计抵消额占比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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