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认证企业出口涵盖申报机制申报标准要求

CBAM碳关税认证企业出口涵盖申报机制申报标准要求

2024-09-20 383次

    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第三个报告周期的申报时间截止,从下个季度到2025年底,虽然同样是过渡期,无需缴纳额外的碳关税,但对欧盟CBAM现阶段覆盖的六大行业——钢铁、水泥、铝、化肥、氢和电力的进口商来说,对其要求从自愿申报转为强制申报,碳约束力在缓缓增强。

    CBAM集中于碳排放强度高且对欧盟市场有显著影响的行业,如钢铁、水泥、铝、化肥等。这些行业因为生产过程中碳排放量较高,且对全球市场有重要影响,故成为CBAM的重点对象。

    CBAM涵盖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这些气体是气候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也是CBAM政策下需要重点监管的温室气体。

    CBAM范围可能在2023至2025两年过渡期结束前再次扩大,包括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等其他有碳泄漏风险的产品类别,总体目标是在2030年计划涵盖ETS范围下的所有商品。(电力行业,大型发电站和其他燃烧装置;制造业,钢铁、水泥、铝、化肥、玻璃、陶瓷制造、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石化产品;运输,航空业)。

    CBAM机制的运行基于申报制,采取年度清缴方式。进口CBAM管制货物的授权申报人在本国主管部门登记申请授权,按规定提交经营范围、税务等基本信息,以及本年和下一年各类拟进口货物的估计价值和数量,这些数据将进入本国主管部门的数据库,并与欧盟中央数据库实现交换。每年5月31日前,授权申报人必须向本国主管部门提交前一年的CBAM申报,内容包括:

    1) 上一日历年进口的CBAM商品总量;

    2) CABM商品的嵌入碳排放总量;

    3) 需要清缴的CBAM证书总数(其中已扣除原产国支付的碳成本);

    4) 嵌入碳排放的核查报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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