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企业产品申报期间提交报告核算范围标准

CBAM碳关税对企业产品申报期间提交报告核算范围标准

2024-09-19 160次

    碳边境税的正式名称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是指对进口到欧盟的商品中隐含的碳排放征收额外关税。换句话说,CBAM通过调节商品所含碳排放量在欧盟边界内外的定价差异,实现“碳平价”。

    在此期间,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需要提交碳排放报告,但无需缴纳费用,直至2026年开始正式征收;涵盖的产品范围: 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气、特定前体、某些下游产品等

    CBAM碳关税对企业产品申报期间提交报告核算范围标准:

    1、过渡期:

    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欧盟进口商应自2023年10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通过CBAM过渡登记处提交报告,申报每种商品的进口数量、隐含碳排放(embeddedemission)、原产国碳价等信息,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申报的责任主体为欧盟进口商,欧盟外出口商/生产制造工厂应为其提供可靠的商品隐含碳排放数据。申报者可以在每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对已提交信息进行修改,前两季度上报的数据修改时限放宽至2024年7月31日。

    2、正式实施期:

    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进口商须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通过CBAM登记处履行申报义务,披露上一年度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货物缴纳前一年进口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所对应的费用。第1次清缴针对2026年全年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截止时间为2027年5月31日,缴纳费用的方式为清缴CBAM证书。

    报告需包括法规第35条规定的信息:

    ►各类CBAM货物的总量;►实际嵌入式碳排放总量;►间接排放总量;►原产国对进口货物(包括其相关前体,如适用)的嵌入式碳排放在计入所有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后所应支付的碳税。

    CBAM体系中的商品隐含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PCF)概念及核算范围不相同,并不适用全生命周期(LCA)方法论,而是采用EUETS的碳市场价格逻辑。因此,出口企业在向进口商提供商品隐含碳排放数据时不应盲目使用PCF报告结果。

    如果申报人由于技术错误而无法在提交截止日期内提交CBAM报告,则可以通过CBAM过渡登记处申请延期提交。

CBAM碳关税认证辅导】【CBAM认证机构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