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适用范围产品申报职责要求规范事项

cbam碳关税对适用范围产品申报职责要求规范事项

2025-07-07 73次

    CBAM,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也被称为“欧盟碳关税”,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成为欧盟法规。其旨在欧盟内部实施的气候政策基础上,要求进入或出口欧盟的碳密集型产品缴纳或退还相应的税费或者碳配额,降低“碳泄漏”的风险,从而更好地落实欧盟和全球的气候目标。

    CBAM是针对高耗能进口产品征收的特别关税,旨在拉平进口与本土产品的碳成本,从能耗等角度减少“碳泄漏”,从而推动全球碳减排。为应对免费配额“超发”引发的碳市场失效和碳泄漏问题,欧盟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CBAM。

    CBAM申报提交的碳排放数据不能直接用组织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的结果,而CBAM的碳含量的计算一般考虑的是工艺设施的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前体下料的生产排放。其中,钢铁、铝、电力、氢在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部分前驱物、若干铝中下游产品(如铝制容器、铝制管配件等)以及若干钢铁中下游产品(如螺钉和螺栓及相关产品)以直接排放为主;水泥、化肥产品则需同时考虑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CBAM政策主要针对碳密集型行业,包括水泥、钢铁、铝、化肥和电力等行业。政策要求欧盟进口商在进口这些产品时,需为其碳排放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一费用的计算基于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的碳价,从而确保进口产品在碳成本上与欧盟内产品保持一致。

    申报人的职责:

    1、过渡期履行季度报告义务,向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报告进口货物的数量、碳排放、支付的碳价及企业和生产设施的基本信息;

    2、征收期每年5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进口到欧盟的产品数量及经核查的产品碳排放,履行CBAM证书购买及清缴义务,即缴纳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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