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首批纳入行业过渡期申报碳排放数据范围标准
CBAM碳关税对首批纳入行业过渡期申报碳排放数据范围标准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欧盟建立了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TS),通过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和子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统一定价。这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为应对气候变化而提出的减排工具,兼具经济效益和成本效益,同时也是全球最大、最成熟的跨国排放交易体系之一。
CBAM草案细则已明确,首批纳入的行业包括水泥、钢铁、电力、铝和化肥,同时设定了过渡期(2023-2025)。在过渡期内,这些行业的进口商无需支付额外费用,但需提供详细的进口产品信息,包括数量、进口国、直接碳排放量和间接排放等,以及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格。过渡期结束后,进口商将需要为其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支付费用,未来欧盟也可能会扩大CBAM施行的行业范围。
CBAM证书并不在产品进口时逐笔征收,而是在第二年的1-5月期间进行统一征收。因此,CBAM证书也按年度统一结算。具体而言,注册进口商需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本国CBAM主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按类统计的进口产品总量(以兆瓦时表示的电力产品和以吨表示的其他货物)、每类产品的总碳排放量,扣除进口产品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格和免费排放配额后应缴纳的CBAM证书数量。同时,进口商需缴纳与其申报且经过核查的排放量相当的CBAM证书。
CBAM申报提交的碳排放数据不能直接用组织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的结果,而CBAM的碳含量的计算一般考虑的是工艺设施的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前体下料的生产排放。其中,钢铁、铝、电力、氢在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部分前驱物、若干铝中下游产品(如铝制容器、铝制管配件等)以及若干钢铁中下游产品(如螺钉和螺栓及相关产品)以直接排放为主;水泥、化肥产品则需同时考虑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CBAM法案允许出口国生产商在欧盟CBAM登记处登记其生产设施,并聘请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其生产设施,并聘请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其每吨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
若缺乏经认证的实际排放量数据,所有产品须采用出口国生产同类产品企业中碳排放量最高的10%的平均排放强度。若无上述数据,则采用欧盟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中碳排放量最高的5%的平均排放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