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出口货物申报资料需要注意事项标准

CBAM碳关税对出口货物申报资料需要注意事项标准

2024-10-24 137次

    CBAM全称为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也被称作“碳关税”或“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指在实施国内严格气候政策的基础上,要求进口或出口的高碳产品缴纳或退还相应的税费或碳配额。

    CBAM是2021年7月14日由欧委会提出立法草案,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将于2023年10月执行,过渡期至2025年底结束,到2026年开始征收碳费。

    CBAM碳关税新机制将首先在易产生碳泄漏的商品上执行,包括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等高碳泄漏行业,以及上游产品(如前驱体)和下游产品(如螺钉、螺栓,以及类似的钢铁制品)。其中,钢铁、铝、氢气仅核算直接排放(范围一),水泥、电力、化肥需核算直接排放(范围一)及在特定情况下核算间接排放(范围二)。

    在温室气体核算方面,CBAM不仅需要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对于化肥和铝行业还需要分别对氧化亚氮(N2O)和全氟化碳(PFCs,是CF4和C2F6等的统称)进行核算。

    CBAM过渡期实行,出口企业要提供欧盟进口商什么申报资料?

    出口企业要提供欧盟进口商以下CBAM纳管产品资料信息:

    ①生产商基本信息:企业(装置、设施)名称、地址、邮编、城市、国家、国际港口代码等;

    ②产品及前体材料信息:综合货物类别、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等;

    ③排放与碳价信息:组织边界碳排放数据、产品碳排放数据、前体产品碳排放数据、碳定价信息等。

cbam碳关税认证辅导】【CBAM碳关税机构

返回列表